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核心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更好地服务社会,本文还将探讨社区服务计划。本文将呈现多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篇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二)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
(四)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五)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二)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四)责任到人、权责一致;
(五)注重效益、讲求效率。
第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五)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资产配置
第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单位发展规划,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第七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
(一)调拨:在不同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
(二)购置: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资产;
(三)建设:通过建造方式取得资产;
(四)接受捐赠:无偿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资产;
(五)租赁: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资产的使用权;
(六)其他方式。
第八条 资产配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资产配置应当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资产使用
第十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安全第一,确保资产的安全使用;
(三)节约使用,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四)专人负责,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实行责任制。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岗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资产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一)报废:对已无使用价值或不能修复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二)出售: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出售资产;
(三)转让:将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捐赠:将资产无偿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
(五)报损: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毁损的资产进行报损处理;
(六)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资产评估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收购非国有资产;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国有资产产权档案。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
(二)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三) 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 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三) 推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 监督国有资产运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 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六)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为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 制定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决定公司国有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
(四) 监督检查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考核;
(六)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部”),作为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国资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拟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 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 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 办理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国有资产产权档案。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一) 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
(二) 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转移;
(四) 其他依法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一) 企业依法解散、清算;
(二) 企业依法被撤销;
(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全部转让;
(四) 其他依法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四章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运营行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私分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一) 企业实现的利润;
(二)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 企业清算收入;
(四) 其他依法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具体上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 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情况;
(三) 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情况;
(四) 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情况;
(五)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并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利:
(一)接受政府拨款、调拨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等形成的资产;
(三)通过购买、建设、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五)通过经营活动形成的收益;
(六)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二)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相结合;
(三)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五)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六)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清晰界定国有资产产权;
(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四)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五)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七)实施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发展战略;
(二)满足各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注重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拨、购置、建设、投资、租赁、接受捐赠等。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重大资产配置事项应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编制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尽其用,提高资产利用率;
(二)专人负责,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三)定期维护,保证资产完好;
(四)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国有资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收购非国有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国有资产产权档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