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是规范权力运行、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核心机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腐败的关键举措。其确立旨在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在制度框架内运行,防止个人专断,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本文将通过呈现不同侧重点的管理制度范文,为各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具体、详实的参考。
篇一:《三重一大管理制度》(通用基础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有决策行为均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前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注重听取各方面专业意见,确保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本单位长远发展战略。
(四)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决策参与者在享有决策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决策有效落实。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党组织委员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全体成员以及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各部门、各下属单位。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单位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本单位经营方针、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本单位机构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等重大机构变动方案。
(六)本单位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担保以及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七)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
(八)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薪酬体系、福利待遇、奖励惩处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调整。
(九)本单位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本单位重要荣誉的申报、重要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的获取与转让。
(十一)对外重要合作协议、合同的签订。
(十二)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
(二)本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三)本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和调整。
(四)本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和任免。
(五)涉及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重要人事处理事项。
(六)其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内总投资额在【请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例如:5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研发项目等。
(二)计划外追加的,或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重大调整,涉及单个项目金额在【例如:2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项目。
(四)重大资产购置、租赁或处置项目,单项或批量价值超过【例如:100万元】的。
(五)其他对本单位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出年度预算范围,单笔金额或同一事项年度累计金额在【例如: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单位年度预算内,单笔支付金额在【例如:2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出(不含正常的人工成本、税费、水电等日常运营刚性支出)。
(三)单位银行账户之间一次性或当日累计【例如:5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划转(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正常业务往来除外)。
(四)单位对外借款、融资、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金额在【例如:300万元】及以上的。
(五)未列入预算的重大捐赠、赞助等,金额在【例如:50万元】及以上的。
(六)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涉及金额巨大,可能对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资金使用事项。
(注:上述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单位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特点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九条 动议与酝酿。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动议。动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详实的基础材料,包括背景情况、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方案内容、风险评估、法律合规性审查意见、财务影响分析等。
对于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进行充分酝ăpadă,通过个别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咨询等形式,在相应范围内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形成比较成熟的共识。
第十条 会前准备。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二)准备材料。议题提出部门负责准备详尽的会议材料,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方案清晰、依据充分。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应就会议议题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通知会议。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情况、思考问题。临时动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不得上会。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与讨论。
(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由领导班子会议(如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根据决策权限划分)集体讨论决定。
(二)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应到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在会前将其对议题的书面意见送达会议,并在会上予以传达。
(三)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立场,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综合性、结论性意见。
(四)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与议题所涉及人员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表决与决策。
(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酝酿后再议。
(二)表决可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任免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方可通过,形成决策。对于干部任免事项,须获得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会议应对每个“三重一大”议题的讨论和表决情况作出明确结论。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必须有专人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与反馈。
(一)会议形成的决策,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承办部门应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预期成果。
(二)分管领导应及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执行情况应定期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三)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决策无法执行或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按程序重新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决策内容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防止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或选择性执行。
(三)受理关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举报和投诉,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调查研究、论证不充分,或听取意见不广泛,导致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未按会议决定执行,或在执行中擅自变更决策内容、拖延执行的。
(四)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误导决策的。
(五)泄露会议讨论和决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降职、免职、纪律处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下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侧重程序正义与风险防控版)
前言:构建科学、严谨、透明的决策治理体系
为保障本单位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与有效性,从源头上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构建一套程序严密、权责清晰、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决策治理体系,特依据相关法规及现代治理理念,制定本“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本制度的核心在于强调程序先于实体,将风险防控贯穿于决策的全生命周期,确保每一项重大决策都经得起历史、实践和法律的检验。
第一部分:决策事项的识别与界定
第一条 核心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风险导向”原则。不仅依据金额、规模等量化指标,更注重事项对本单位战略发展、核心利益、社会声誉、法律合规及财务稳健性的潜在影响程度。
第二条 动态清单管理
(一)本单位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目录清单》,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列举。
(二)该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应由领导班子办公室牵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本单位发展需求。清单的修订本身也属于重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三)对于清单之外,但经初步评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临界”或“新型”事项,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有责任提请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纳入“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部分:决策前的“防火墙”——前置审查与论证
第三条 动议的规范性要求
任何“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必须提交《“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动议书》。该动议书除包含基本情况和方案外,必须强制性附带以下三项前置审查报告:
- 可行性与专业性论证报告: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内容须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资源匹配度、预期效益与产出等。
- 风险评估报告:由风险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牵头,全面识别和评估与该事项相关的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并提出具体的风险应对预案。
- 合规性审查意见书:由法务合规部门出具,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明确法律依据,提示法律风险,并就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内部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条 酝酿程序的强制性
(一)动议书及附件备齐后,不得直接上会。必须进入“会前酝酿”阶段。
(二)酝酿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至少应在班子成员内部进行充分沟通。对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事项,还应扩大酝酿范围,如召开专题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相关专家、职工代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所有酝酿过程中的重要不同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并作为会议材料的一部分,提交决策会议。
第三部分:决策中的“安全阀”——规范的会议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会议材料的标准化
提交决策会议的材料包,必须包含:
-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动议书》。
- 前置审查的三项报告(可行性、风险、合规)。
- 会前酝酿情况综述及主要不同意见汇总。
- 两个或以上的备选方案(如适用),并对各方案的优劣势进行对比分析。
- 明确的决策建议。
第六条 议事程序的刚性约束
(一)充分陈述与质询:议题汇报人汇报后,必须设立专门的质询环节,与会成员可就材料中的任何疑点进行提问,汇报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当场或限期作出解答。
(二)专业意见优先发表:在自由讨论环节,分管法务、财务、风险等领域的班子成员或列席的专业部门负责人应被要求首先发表意见。
(三)意见表达的明确性:与会者发言必须观点鲜明,对议题表明“同意”、“反对”、“缓议”或“修改后同意”等具体态度,并陈述核心理由。不得以“原则上同意”等模糊语言代替明确表态。
(四)“末位表态制”的严格执行:会议主持人(通常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所有与会成员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和总结。
第七条 表决机制的审慎设计
(一)一事一议、一事一表决。
(二)缓议机制的启动:当会议讨论中出现重大未知风险、信息不完整,或超过三分之一(含)的与会成员建议缓议时,该议题应自动中止审议,待补充材料、深入研究后再议。
(三)特定事项的“加重”表决:对于涉及单位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处置、修改章程等对单位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以及重要干部任免,决策通过必须获得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赞成票。
第四部分:决策后的“跟踪器”——执行、监督与后评估
第八条 决策执行的闭环管理
(一)决策交办与承诺:会议形成的决策,应以《决策执行通知书》的形式下达给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人须签署《执行承诺书》,明确执行目标、关键节点和完成时限。
(二)执行过程的动态监控: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决策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责任部门需定期提交《执行进展报告》。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或障碍,必须立即报告。
(三)禁止选择性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制度
(一)对于已完成的重大项目、已实施的重大决策,在完成一段时间后(如一年),由领导班子办公室牵头,组织独立的评估小组,开展决策后评估。
(二)后评估报告应重点分析决策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差距、成本效益、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未预见到的风险与影响等。
(三)后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决策水平、考核相关人员、优化未来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向领导班子会议专题汇报。
第十条 终身责任追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档案,一事一档,所有相关材料(从动议到后评估)完整归档,永久保存。
(二)对因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退休,都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单位内部开放、坦诚、理性的决策文化。鼓励并保护所有参与者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法务合规部门负责解释,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是本单位所有决策行为的基本准则。
篇三:《三重一大管理制度》(聚焦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版)
第一章 总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确保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及相关法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党组织在“三重一大”(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中的法定地位、权责边界和运行机制,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 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处理好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做到无缝衔接,形成治理合力。
第二章 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决策的政治关、方向关
第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制度。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必须由党组织(党委)先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政治方向: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否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战略全局:是否符合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等中长期战略,是否有利于公司主责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提升。
(三)风险防控:是否存在重大政治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
(四)价值导向: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否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程序:
(一)议题确定:董事会、经理层拟提交决策的“三重一大”议题,应在会前与党组织沟通,由党组织书记、董事长(通常为“一肩挑”)共同确定,纳入党委会前置研究议程。
(二)会前酝酿:党委书记应就议题与班子成员,特别是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三)会议研讨:党委会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党委成员要从党的领导和公司全局的角度,明确发表赞成、反对或修改的意见。
(四)形成意见: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形成明确的、书面的意见或建议,通常包括“同意,建议按程序决策”、“原则同意,需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决策”、“不同意,建议终止该事项”等。该意见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于党组织研究后认为不适宜的,董事会、经理层不得决策实施。若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定与党组织意见不一致,应在决策前与党组织进行充分沟通,经沟通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将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和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由上级协调决定。
第三章 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司所有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党组织领导和把关。党组织负责研究并提出提名人选,或对董事会、经理层的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干部任免的决策流程:
(一)动议与酝酿:由党组织或其授权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提出干部任免动议和初步人选。
(二)考察与审查:组织(人事)部门对初步人选进行严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考察,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对考察情况和任免建议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任免决定或向董事会提出推荐人选。
(四)依法聘任:对于需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成员,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由董事会依法履行聘任程序;对于需由经理层任免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由经理层按权限任免。确保党组织的决定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
第十条 积极探索和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和市场化退出。在市场化选聘过程中,党组织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制定选聘标准、组织考察、确定人选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第四章 重大项目与大额资金决策中的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安排,党组织前置研究的重点是项目的战略符合性、产业导向性、投资风险和社会影响。确保项目投资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公司发展大局,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效扩张。
第十二条 对于大额度资金使用,党组织前置研究的重点是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审查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是否存在资金挪用、违规担保、高风险融资等问题,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党组织在研究讨论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事项时,应听取公司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的专业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决策过程的廉洁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保障与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强化党内监督。公司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
第十五条 推动党内监督与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主动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在推进改革和公司发展中,符合集体决策程序、没有谋取私利、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出现失误的,予以容错免责,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搞“一言堂”、个人专断,或因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不力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党组织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