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是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至关重要。强化处方管理是提升医疗质量、防范用药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促进合理用药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提供几篇不同侧重的《处方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第三条 处方管理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机构所有从事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及管理的医务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处方管理工作遵循安全、有效、经济、规范的原则。鼓励和推广使用基本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内的品种。
第五条 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全院处方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定期对处方进行抽查、点评和分析,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和通报。
第二章 处方权管理
第六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处方权由医务部门根据医师的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临床经验和处方相关知识培训考核情况授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资格由药剂部门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关知识培训考核情况授予。
第七条 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开具处方。严禁非注册医师、未经授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应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并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其开具的处方需经指导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过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生效。进修医师由接收科室指定至少一名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进行指导,其开具的处方需经指导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药剂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调剂资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一条 医务部门和药剂部门应分别建立具有处方权医师和具有调剂资格药师的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师和药师,可暂停或取消其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第三章 处方开具规范
第十二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 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名称。药品剂量与数量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g、mg、μg、ml、U等。
第十四条 处方书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十五条 每张处方限于为一名患者开具。处方标准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一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婴幼儿应注明月、日)、科别、门诊/住院病历号、临床诊断;
(三)处方开具日期;
(四)药品信息:药品名称(通用名或商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五)医师信息:医师签名、签章或电子签名;
(六)必要时包含:皮试结果、特殊用药说明(如餐前/后服用、过敏史等)。
第十六条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准确。用法应注明给药途径、给药频次、疗程等。对药物过敏者、妊娠期、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老年患者、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应特别注明。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门(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量参照门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为他人开具非治疗性处方。
第四章 处方审核与调配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接收到处方后,必须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处方审核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处方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范性审核: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符合规定;患者信息是否齐全;医师签名或签章是否规范、有效。
(二)适宜性审核:
1. 临床诊断与用药是否相符;
2. 药品选用是否适宜,是否存在用药禁忌;
3. 药品剂型、规格、给药途径、给药方法是否适宜;
4. 药品剂量、疗程是否符合规定和个体化原则;
5. 是否存在重复给药、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问题;
6. 特殊人群用药是否进行特别说明和调整;
7. 药品价格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等问题时(如药物过量、禁忌证、严重药物相互作用等),应当拒绝调配,并立即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联系,进行沟通和干预。沟通结果应在处方上记录或在信息系统中备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处方书写不规范或内容不全、无法判定等问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请其找医师更正或重新开具。
第二十四条 处方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调配药品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查药品、查批号、查有效期;对科别、姓名、年龄,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对用法、用量,对有无配伍禁忌,对有无重复用药。
第二十五条 调配完成后,发药前必须由另一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方可发给患者。
第二十六条 发药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将药品和处方核对,并就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储存方法等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详细交代和用药指导。
第五章 特殊药品处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使用专用处方笺,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应当按顺序编号,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可使用普通处方,但需与其他处方分开存放,处方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九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抗菌药物处方应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医师权限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门诊限制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六章 处方保存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调配后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电子处方数据应按规定备份并长期保存。特殊药品处方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三十二条 药剂部门应建立处方调配差错登记和报告制度。对发生的调配差错要及时处理,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定期组织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和专项点评,重点检查处方书写的规范性、用药的适宜性以及特殊药品处方的合规性。
第三 ৩৪条 处方点评结果应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纳入相关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应及时反馈给开具处方的医师,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不合理处方、差错处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将依据本机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处方权/调剂资格、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处方开具、审核、调配、管理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医务部门和药剂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处方管理制度》
一、 引言
为规范我院(中心)的处方管理工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防止药品滥用和医疗差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各环节职责,优化流程,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二、 核心原则
患者中心原则:一切处方活动以保障患者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科学合理原则:依据临床诊疗指南、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等,科学、合理地选择药品。
安全有效原则:严格审核处方,避免潜在的用药风险,确保治疗效果。
规范经济原则:遵循处方书写规范,优先选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全程追溯原则:建立完善的处方信息记录与保存机制,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发药各环节的可追溯。
三、 职责分工
临床医师职责:
获取处方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具处方。
依据患者病情、诊断,遵循诊疗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开具处方。
准确、清晰、完整地书写或录入处方信息。
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教育,告知注意事项。
为患者选择适宜的药品剂型、规格、剂量和疗程。
主动接受药师关于处方问题的沟通和建议,必要时进行修改。
严格遵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开具相应处方。
药学部门及药师职责:
负责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及发药工作。
对处方的规范性、合法性和适宜性进行全面审核。
发现不合理或潜在风险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并与医师沟通。
准确无误地调配药品,执行“四查十对”制度。
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解答患者疑问。
负责处方的登记、统计、保存和管理工作。
参与处方点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负责特殊药品的管理和处方审核调配。
医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医师处方权的授予、管理和考核。
监督检查医师处方行为的规范性。
组织开展合理用药培训。
处理与处方相关的医疗纠纷和投诉。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职责:
制定和修订本机构处方管理相关制度。
组织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评估处方质量。
监测、分析药品使用情况,促进合理用药。
对处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 处方开具要求
基本信息完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病历号等必须清晰、准确。
药品信息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必要时可标注商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准确无误。
用法用量明确:给药途径、频次、单次剂量、疗程等需详细注明。特殊用法(如:嚼服、含服、皮试要求等)应特别标示。
书写(录入)清晰:字迹(或电子录入)清晰可辨,避免使用非标准的缩写或符号。不得涂改,确需修改处需签名并注明日期。
签名(签章)有效:医师手写签名或加盖本人签章,电子处方需使用有效的电子签名。
特殊人群关注:对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者等特殊人群,应根据其生理特点调整用药,并在处方上注明。
用量限制:门急诊处方用量、出院带药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超量开药。
特殊药品规范: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等特殊管理药品的规定开具处方。
五、 处方审核要点
药师审核处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处方合规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项目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
诊断与用药一致性:处方用药是否与临床诊断相符。
药品选择适宜性:是否符合诊疗指南和用药原则,有无明确禁忌症。
剂量与用法合理性:用法用量是否准确,是否考虑患者个体差异。
药物相互作用:是否存在潜在的、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
配伍禁忌:静脉输液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重复给药:是否存在成分相同或药理作用相似的药物重复使用。
过敏史:是否已考虑患者药物过敏史。
六、 处方调配与核发流程
处方接收与登记:接收处方后进行初步核对与登记。
处方审核:由具有资格的药师进行详细审核。
药品调配: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四查十对”原则进行药品调配。
复核:调配完成后,由另一名药师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发药与交代:核对患者信息,发放药品,并进行详细的用药指导,包括用法、用量、时间、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及储存方法等。
签字确认:调配、核对、发药人员均需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或在信息系统留痕)。
七、 电子处方管理
电子处方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功能,支持规范开具、安全传输、有效审核、准确调配和全程追溯。
医师电子签名应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处方真实性、唯一性。
系统应具备处方审核辅助功能,如相互作用提示、剂量校验、过敏提醒等。
药师应通过电子系统完成审核、干预记录、调配确认等操作。
电子处方数据的存储、备份、保密和权限管理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八、 处方点评与持续改进
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工作,随机抽取或针对重点药品、重点科室进行。
点评内容包括处方合格率、用药合理性指标(如:药物选择、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等)。
点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向全院(中心)通报,并反馈至相关科室和医师。
针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效果追踪。
将处方质量纳入科室和个人绩效考核。
九、 附则
本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处方管理制度》
(侧重特殊药品与抗菌药物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机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抗菌药物的处方管理,确保临床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该类药品,防范滥用及相关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机构《处方管理制度》的补充和细化,适用于所有涉及特殊管理药品和抗菌药物处方开具、审核、调配、使用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特殊管理药品和抗菌药物的处方管理遵循“严格管控、合理使用、全程追溯、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管理
第四条处方权管理: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由医务部门授予相应处方权,并在本机构备案。
(二)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应具备普通处方权。
(三)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需具备相应资质和授权。
(四)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五条处方笺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处方笺(或符合要求的电子处方格式)。处方右上角应标注“麻”、“精一”。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可使用普通处方笺,但右上角应标注“精二”。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应按规定使用专用格式或标记。
第六条处方开具要求:
(一)除专用处方笺要求外,还应包含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如身份证号)。
(二)诊断必须明确,与用药适应证一致。
(三)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必须准确、清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型只能单次处方;其他剂型,麻醉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需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四)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单张处方剂量和天数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延长,但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五)医师签名必须手签或使用经认证的电子签名。
第七条处方审核与调配:
(一)药师必须严格审核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核对患者身份信息。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师有权拒绝调配,并与医师沟通。
(三)调配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执行双人核对制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系统记录)。
(五)调配和核对药师必须在处方上签名或电子签注。
第八条处方保存: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为三年。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为二年。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按相关规定保存。
(四)处方应按编号顺序,与其他处方分开,专柜(或专用电子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 抗菌药物处方管理
第九条分级管理原则:
(一)本机构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三级。
(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第十条处方权限管理:
(一)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1. 住院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2. 主治医师及以上: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3.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并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医务部门授权后:方可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二)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及以上抗菌药物处方,需经具有相应处方权的上级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三)门(急)诊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特殊治疗需要除外,需经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处方开具规范:
(一)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适应证,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做到有明确指征方可使用。
(二)优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能用窄谱的不用广谱,能用低级别的不用高级别,能单用的不联合使用。
(三)根据病原菌种类、敏感性试验结果(或经验判断)、患者病情、生理状况、药品特性等,合理选择品种、剂量、给药途径和疗程。
(四)处方中应注明使用抗菌药物的依据(如:临床诊断、感染部位、可能的病原学依据等)。
(五)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控制使用种类和时间。
(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指征,并履行相应的会诊或审批程序。处方需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医师签名。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与干预:
(一)药师应加强对抗菌药物处方的审核,重点关注:
1. 医师处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2. 抗菌药物选用、用法用量、疗程是否合理。
3. 是否存在无指征用药、不合理联合用药、预防用药不规范等问题。
4.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药师应进行干预,与医师沟通,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拒绝调配,并记录干预情况。
第十三条监测与报告:
(一)药剂部门和临床科室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监测。
(二)定期统计、分析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强度、使用结构、合理用药比例等指标。
(三)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处方点评重点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医务部门、药剂部门、感染管理部门应协同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和抗菌药物处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合理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和药师,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相应处方权/调剂资格、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第十六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管理不善,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