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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幼儿园学生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31日 08:31:29

《学生管理制度》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完善的制度能够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学校也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区服务,通过《社区服务计划》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本文将呈现多篇《学生管理制度》范文,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点进行阐述,为学校管理者提供参考。

篇一:《学生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型)

第一章 总则

学生管理制度 幼儿园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原则,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学校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考勤与请假: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请假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和时间。请假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学生工作部门批准。

第八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四)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修、缓考或者重修课程。

第九条 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当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爱护公物,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宿舍安全、整洁、文明。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校园交通的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得违章驾驶。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举办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规定,不得组织或者参与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校内宣传、张贴、悬挂等活动的规定,不得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艺术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学校可以根据其所受处罚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学校关于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学校关于校园交通规定的;

(五)违反学校关于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学校关于举办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规定的;

(七)违反学校关于校内宣传、张贴、悬挂等活动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

(二)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

(四)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发布的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学生管理制度》(侧重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学生良好习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积极向上、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爱国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诚实守信,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三)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四)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讲究卫生;

(五)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维护秩序。

第二章 课堂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完成课堂作业。不得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睡觉、交头接耳等。

第六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和指导。对教师的提问应积极回答,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第七条 学生应保持课堂安静,不得随意走动、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

第八条 考试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第三章 课外行为规范

第九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如体育锻炼、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就寝,保证充足的睡眠。

第十一条 学生应文明上网,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浏览不良信息,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第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校园环境,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第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换衣、勤洗澡,保持个人清洁。

第十五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用粮,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第四章 宿舍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定期打扫,及时清理垃圾。

第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拆卸、挪用。

第十九条 学生应注意宿舍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违章电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条 学生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就寝,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五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着装整洁、得体、大方,符合学生身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保持头发清洁,男生不得留长发,女生不得披头散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佩戴与学生身份不符的首饰。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纹身、化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本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学生管理制度》(侧重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以人为本,关爱学生;

(三)全员参与,共同负责;

(四)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校园安全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学生应注意校园交通安全,不骑快车、不并行、不追逐打闹。

第六条 学生应注意消防安全,不玩火、不吸烟、不乱扔烟头,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路线。

第七条 学生应注意用电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违章电器。

第八条 学生应注意实验室安全,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不违规操作。

第九条 学生应注意食品安全,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不饮用生水。

第十条 学生应注意网络安全,不浏览不良信息,不沉迷网络游戏,不传播谣言。

第十一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防骗,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轻信陌生人。

第三章 宿舍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注意宿舍防火安全,不使用明火,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违章电器,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宿舍防盗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锁好门窗。

第十五条 学生应注意宿舍用电安全,不超负荷用电,不在无人情况下使用电器。

第十六条 学生应注意宿舍卫生安全,保持宿舍清洁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第四章 校外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应注意人身安全,不单独行动,不与陌生人交往,不进入危险场所。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应注意财产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不露财、不炫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应注意饮食安全,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不饮用生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应注意网络安全,不浏览不良信息,不沉迷网络游戏,不传播谣言。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遇突发事件,应保持冷静,及时报警或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进行简单的自救或互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学生管理制度》(侧重心理健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学生健全人格,提高学生心理素质,预防和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学生;

(二)预防为主,发展为辅;

(三)教育与咨询相结合;

(四)全员参与,共同负责。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五条 学校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讲座、心理辅导、心理训练、心理测评等。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心理健康培训,提高教师的心理辅导能力。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三章 心理咨询与辅导

第八条 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咨询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九条 心理咨询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学生同意,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专业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

第四章 心理健康宣传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利用各种渠道,如校园广播、宣传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心理健康宣传。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举办心理健康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

第十四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 家庭、学校、社会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沟通学生的心理状况,共同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与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更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支持,营造全社会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不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学生管理制度》(侧重学业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业管理,保障学生学习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学业为重,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当认真听讲、积极思考、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课堂讨论和实践活动。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扰乱课堂秩序,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第三章 考试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不得无故缺考。

第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不得作弊。

第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规范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等环节,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学业预警与帮扶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业预警机制,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预警和帮扶。

第十三条 学业预警的方式包括:

(一)成绩预警:对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学生进行预警;

(二)考勤预警:对旷课、迟到、早退等违反学习纪律的学生进行预警;

(三)综合预警:对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进行预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对学业困难学生进行帮扶,包括:

(一)学习辅导:组织教师、优秀学生对学业困难学生进行辅导;

(二)心理辅导:对学业困难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克服学习障碍;

(三)学业规划指导:帮助学业困难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率;

(四)提供学习资源:为学业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学习场所。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在学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作弊、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

《学生管理制度 幼儿园学生管理制度》更新日期为:2025-03-31 08:37:13;目前浏览的小伙伴达到酷奇猫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以及网站收录)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想了解查找更多总结与计划可以直接搜索查询。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3812915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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