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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6日 20:52:27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现代社会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石。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威胁。建立健全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污染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为了更好地落实污染防治工作,社区服务计划应运而生,旨在通过社区层面的行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本文将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篇一:《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设施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运行维护、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办公区域等。

第三条 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相结合,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环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成立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审议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第六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二) 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本单位存在的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 负责本单位污染源的调查和登记,建立污染源档案,定期开展污染源普查。

(四)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 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六)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七) 受理和处理环境投诉,调查环境污染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八) 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九) 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记录。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本单位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部门各项工作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加强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

(一) 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优先选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工艺。

(二) 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 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查找污染防治薄弱环节,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十条 强化过程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 建立健全生产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防止设备故障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

(二) 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 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或安全处置。

(四)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一条 完善末端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一) 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排放特点,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技术和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 加强对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果稳定。

(三) 对末端治理产生的废渣、污泥等二次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防范环境污染事故。

(一)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本单位存在的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二)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环境监测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内容包括:

(一) 废水监测:包括排放量、浓度、pH值、COD、BOD、氨氮、总磷、总氮等。

(二) 废气监测:包括排放量、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三) 噪声监测:包括厂界噪声、车间噪声等。

(四) 固体废物监测:包括产生量、贮存情况、处置方式等。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污染防治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报告应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侧重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三同时”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工程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应进行调试,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应载明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内容。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加强对排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排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 “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四) 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 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侧重于危险废物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危险废物分类与申报登记

第五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鉴别,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第六条 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别。

第七条 本单位应如实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方式、处置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第三章 危险废物收集与贮存

第九条 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不得混合收集。

第十条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和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有防漏、防渗、防扩散等功能。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转移前,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泄漏、遗撒等事故。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

第五章 危险废物利用与处置

第十九条 本单位鼓励对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条 无法利用的危险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定期进行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一旦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危险废物分类是否准确;

(二)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是否真实;

(三)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侧重于水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产生污水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可能影响水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相结合,不断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加强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

(一) 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优先选用节水型、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原材料和工艺。

(二) 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三) 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防止跑冒滴漏,减少废水排放。

(四)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查找水污染防治薄弱环节,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六条 强化过程管理,控制废水排放。

(一) 建立健全生产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防止设备故障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二) 对产生的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三) 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控,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废水排放情况。

(四) 对产生的含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必须进行单独处理,确保达标排放或安全处置。

第七条 完善末端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一) 根据废水水质和排放标准,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技术和设备,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二) 加强对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果稳定。

(三) 对末端治理产生的污泥等二次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八条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 加强对地下储油罐、化学品储罐的管理,防止泄漏污染地下水。

第九条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防范水污染事故。

(一)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本单位存在的水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二)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 一旦发生水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水环境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开展水环境监测,掌握本单位废水排放情况。

第十一条 水环境监测内容包括:

(一) 废水排放量、浓度、pH值、COD、BOD、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

(二) 厂区周围地下水水质。

(三) 受纳水体水质。

第十二条 水环境监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水污染防治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水环境问题。

第十四条 水环境监测报告应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排放废水,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应载明废水排放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水,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如实记录废水排放情况。

第十八条 本单位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废水排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水。

第二十条 本单位应加强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因水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侧重于大气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可能影响大气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相结合,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加强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

(一) 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优先选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原材料和工艺。

(二) 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气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 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防止跑冒滴漏,减少废气排放。

(四)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查找大气污染防治薄弱环节,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六条 强化过程管理,控制废气排放。

(一) 建立健全生产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防止设备故障导致废气超标排放。

(二) 对产生的废气,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三) 加强对废气排放的监控,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废气排放情况。

(四) 对产生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必须进行单独处理,确保达标排放或安全处置。

第七条 完善末端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一) 根据废气种类和排放标准,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技术和设备,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二) 加强对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果稳定。

(三) 对末端治理产生的废渣等二次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八条 加强扬尘污染防治。

(一) 施工工地应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 物料堆放场所应采取防风抑尘措施,防止物料扬散。

(三) 运输车辆应采取遮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四)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

第九条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一)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 油烟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 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确保净化效果。

第十条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一)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二) 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储罐、管道的管理,防止泄漏。

(三) 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

第十一条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防范大气污染事故。

(一)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本单位存在的大气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二)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 一旦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大气环境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大气环境监测,掌握本单位废气排放情况。

第十三条 大气环境监测内容包括:

(一) 废气排放量、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二) 厂区周围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大气环境监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大气环境问题。

第十六条 大气环境监测报告应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排放废气,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应载明废气排放量、浓度、排放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气,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如实记录废气排放情况。

第二十条 本单位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排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加强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因大气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工作制度》更新日期为:2025-04-16 20:55:17;目前浏览的小伙伴达到酷奇猫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以及网站收录)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想了解查找更多总结与计划可以直接搜索查询。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3812915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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